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嵊管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嵊管理处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嵊管理处各项损失合计218468元。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嵊管理处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嵊管理处负担211元,由***负担2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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