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嘉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5400号 起诉人:绍兴嘉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兴,总经理。 2020年9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绍兴嘉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绍兴嘉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4日,起诉人(甲方/出租房)与被起诉人金伟(乙方/承租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一台车辆(车牌号为陕A1××××、车架号为LKJTBKBY5GF010938的车辆),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租金为1600元/月/台,乙方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4800元,合计租金19200元,并需缴纳租赁车辆押金5000元/台;乙方提车时需支付的押金及租金合计为9800元;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15日按租金缴纳方式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逾期1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车辆;合同第九条第3点约定承租期满后乙方将所租赁车辆立即归还甲方;如乙方原因导致诉讼,乙方需支付甲方支出的律师费。双方还就车辆使用、事故及保险金、救援条款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起诉人缴纳约定费用后,起诉人即将约定车辆交付给被起诉人,被起诉人签署车辆清单、交接确认表,对车辆情况进行了确认。此后,被起诉人支付完第一、二季度的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现起诉人多次要求被起诉人支付租金,被起诉人金伟均表示拒绝。故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由被起诉人金伟立即归还车牌号为陕A1××××、车架号为LKJTBKBY5GF010938的车辆(无瑕疵),本车价值55000元;2、由被起诉人金伟支付起诉人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归还车辆之日止按照每季度4800元(53元/日)的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的租金损失为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总金额63000元。 对起诉人绍兴嘉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诗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