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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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绍兴华虞大药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98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34260.92元,合计655240.92元,已支付10000元,尚需支付645240.92元。 因被告***已支付121945.47元,实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赔付原告***523295.45元,支付被告***121945.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6元,减半收取5483元,由原告***负担966元,由被告***负担4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