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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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819.88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210元、误工费10,119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174,316.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1,7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