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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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2013年10月21日与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与被告成都金七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新南中心商业管理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623618.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以62361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的产权登记费560元、房屋转让手续费2575.6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374元,以上合计3509.6元; 四、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剩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代收费用50元; 五、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付清前述款项后,原告***、***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恢复登记至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5元,保全费4825元,合计10900元,由被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