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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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君彦实业有限公司4168.93平方米面积土地即6.24亩土地或以其相邻的4168.93平方米面积的土地即6.24亩土地与原告南昌君彦实业有限公司互换或支付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款;若双方以土地互换则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若双方同意支付相应土地市场价款,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系争土地市价进行评估; 二、被告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侵害原告南昌君彦实业有限公司4168.93平方米面积土地即6.24亩土地的损失,该损失以4168.93平方米*3.6元/㎡/月*占用时间,占用时间自2014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返还上述土地或互换土地办理变更手续或支付相应土地市场价款为止; 三、被告江西华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君彦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费16.4160万元,并以16.41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归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南昌君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73元,原告南昌君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被告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担57393元,被告江西华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