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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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上饶市鸿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维修费等各项损失3838.38元; 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交款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户名:横峰县人民法院;账号:15×××48-004);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