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1647元给原告***;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5059.36元给原告***;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返还人民币2712元给被告***;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返还人民币25598.35元给被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936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