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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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成都市江洪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何科、张某1、曾友香因张某2死亡产生的损失费776464.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科、张某1、曾友香因张某2死亡产生的损失费12224.91元,成都市江洪建材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科、张某1、曾友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42元,减半收取计6121元,由被告成都市江洪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121元(已品迭在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