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泛悦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借款本金476560.91元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9778.52元、罚息196.32元;从2018年12月20日起的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476560.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律师费30000元; 三、若被告***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有权要求被告成都泛悦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泛悦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4元,减半收取4552元,保全费2953元,共计7505元,由原告负担73元,由被告***、泛悦北城公司负担7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