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发达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13日利息347,035元、罚息3,458.71元;2020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发达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自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51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发达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