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4906299.3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22日的利息为1626.78元,其余利息计算方式:以4906299.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3月23日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61元,由***负担945.65元,由***、***、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951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93.7元,由***、***、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906.3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