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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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729107.86元、利息53060.13元及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7)淄博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0×77号的坐落于淄博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支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4元,减半收取105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1527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