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长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成都长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9382.44元。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国芳

审 判 员 朱  辉

人民陪审员 倪小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碧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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