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借款本金351002.2元、截止2019年6月14日的利息2595.86元及至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具体为: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5100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复利以尚欠的利息2595.86元和上述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收至利息还清之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以上债务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3元,保全费231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248元,由被告***、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