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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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冯

继成损失469641.37元(款项具体分配:***163279.65

元,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33760.72

元,***72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7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元,由被告***负担,限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

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

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

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

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 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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