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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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

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71217.7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62450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陈刚的诉

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

***共同负担145元;由被告***负担1676元,由被告

8沈有江、湖州皖成百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2元,均限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

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

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

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

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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