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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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皖成百货有限公司 浙江新安国际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 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71217.7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62450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陈刚的诉 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 ***共同负担145元;由被告***负担1676元,由被告 8沈有江、湖州皖成百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2元,均限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 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 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 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 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