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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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391039.7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59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598.25元,由原告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6738.25元、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