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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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武汉生计食品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武汉市富运欣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长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祥云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桥兴糖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已拆迁房屋的拆迁合同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具体包括:附表一中第1-15项、第17-30项、第32-38项、第40-59项、第61-69项、第72-73项、第75-85项、第90项、第92项、第95项、第97-100项、第102-105项、第107-108项、第110-114项、第121-125项、第130-132项、第138-140项、第145-146项所列被拆迁人的拆迁合同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第16项、第31项、第39项、第60项、第70-71项、第74项、第86-89项、第91项、第93-94项、第96项、第101项、第106项、第109项、第115-120项、第126-129项、第133-137项、第141-144项、第147-150项所列被拆迁人的拆迁合同原件;附表二中硚200200366、硚200102896、硚200151246、硚200203928、硚200206242、硚200411128、硚200605188、硚200411158、硚2008004874、硚200306311、硚200306312、硚2009010806、硚2009010807、硚2009010808、硚2009010809、硚2009010810、硚200801081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对应拆迁合同原件); 二、驳回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00元,由原告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0300元,由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