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
上海大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嘉兴云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北京秃鹰信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创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云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950,000元、利息158,386.95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4,588,853.85元;

二、被告上海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兴云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950,000元和利息158,386.95元之和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大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7,000,000元及基于上述欠付本金所发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大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创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创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83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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