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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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119,986.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22,688.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返还被告***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19元,由被告***负担1,241.93元,由原告***负担53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