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吉达顺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942,208.67元; 二、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以3,942,208.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武汉吉达顺轮胎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5,0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3,0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可以与***、***协商,以***、***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泉口一路XXX号10幢5层504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524,200元限额内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应返还***、***,不足部分由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武汉吉达顺轮胎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八、***、***履行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九、***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十、***、***履行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武汉吉达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吉达顺轮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