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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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厦门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解除; 二、厦门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培训费10277元; 三、厦门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告费12.40元; 四、***应对厦门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厦门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