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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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樟树市美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39485元,拖车费、施救费、吊机费等13195元,路产损失费用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