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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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夏鑫电镀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旭五金塑胶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夏鑫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东旭五金塑胶制品厂买卖价款人民币10000元及该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太仓夏鑫电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方园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