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11612.1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和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16203.44元,余款985408.6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被告***代付款16203.4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之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7元,依法减半收取7963.50元,由原告***承担1626.80元,由被告***承担633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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