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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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11612.1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和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16203.44元,余款985408.6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被告***代付款16203.4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之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7元,依法减半收取7963.50元,由原告***承担1626.80元,由被告***承担633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