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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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26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865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7元,车损评估费3900元,合计6987元,由原告***负担287元,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负担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