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博创佳艺包装制品(北京)有限公司 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中秋月饼代加工合同》中有关黑松露礼盒月饼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落款处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处签订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将在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库房处的上述合同项下黑松露月饼取回; 二、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货款1177267.75元; 三、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222734元; 四、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逾期配送货物违约金9775.5元; 五、驳回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878元,由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负担3482元(已交纳),由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3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2858元,由董到家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9355元(已交纳),由超群食品(武汉)有限公司负担3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