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荣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兴资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荣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82941.49元;第二项即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荣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本金人民币1882941.4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项即被告***在抽逃出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荣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3.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6元,由山东荣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