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冠阁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金27500000元;

二、被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1346670.02元、复利60883.61元、罚息612562.50元(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的复利、罚息按年利率12.15%另行计算);

三、被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杭州冠阁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4501元,由被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杭州冠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奥杰计算机有限公司、杭州冠阁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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