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百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辽02执复35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延安路2段125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云,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复议申请人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3执异126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经过

庄河市人民法院查明,华丰公司与绥芬河市百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丰公司)、郑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百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华丰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郑丽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百丰公司、郑丽云、***负担。判决生效后,***对该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1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申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该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辽02民再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审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8年3月20日,华丰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决定对郑丽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了(2018)辽0283执1187号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告送达。2018年10月26日,该院对该案作出(2018)辽0283执1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庄河市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消费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而本案执行的依据(2017)辽028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故对***的限制消费令,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解除该院于2018年6月29日对***发出的(2018)辽0283执1187号限制消费令。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3执异126号执行决定书。事实和理由:***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庄河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证据不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理由,其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3执异126号执行决定书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明确:“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据此,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本案中,庄河市人民法院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向当事人交代申请复议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华丰公司的复议申请,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秀丽

审判员卢宏翔

审判员吕颖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宁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0-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