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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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豫0184民督140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 负责人:王小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郑支行)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农行新郑支行称,2017年4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办卡资料,表示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申请人审核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向被申请人核发信用卡,被申请人刷卡消费后,未按约定归还本息。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马占丽给付申请人农行新郑支行欠款本金9028.14元,利息2273.4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478.58元,以上共计11780.12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此后按合约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农行新郑支行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3.4载明: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4.1载明: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4.3载明:未能按期偿还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欧元/1美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农行新郑支行提交的账户详细信息表、SAS系统明细显示:涉案信用卡进入不良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截止2019年11月26日,***共拖欠农行新郑支行借款本金(含额度内分期)9028.14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2273.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78.58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借款本金9028.14元并支付利息2273.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78.58元,以上共计11780.12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此后按合约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申请费3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留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鲁瑶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