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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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城市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81民初351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永城市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永尚国际楼下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56184306G。 法定代表人:胡颖。 原告***诉被告***、***、***、永城市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包丽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瑞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