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城市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81民初351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永城市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永尚国际楼下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56184306G。

法定代表人:胡颖。

原告***诉被告***、***、***、永城市福润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包丽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瑞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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