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胜县四季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陕西长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622执恢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四季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蒋国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长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冠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胜县四季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陕西长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川1622执恢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长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于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7×××23账户内银行存款4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长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于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7×××23账户内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