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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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良房地产有限公司 登封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37,516元及利息(以737,516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9,920元,由原***负担5,179元,由***负担5,941元,由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负担5,179元,由***负担14,7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