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 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 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杨于龙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杨于龙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718577.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3元,减半收取6606.5元,由原告***、***负担513.5元;被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93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