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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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 霍邱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 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霍邱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以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22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账号34×××6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账号93×××90)和中国银行霍邱支行营业部(账号18×××58);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采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