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杭州崇贤印染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杭州崇贤印染厂与被告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崇贤印染厂租金290000元;

三、被告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崇贤印染厂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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