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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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6民初3369号 原告: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世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景一达陶瓷工艺厂,住***。 投资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景一达陶瓷工艺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按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