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
开平市水口镇川富五金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19387.15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为2952元、罚息为74148.49元、复利为2835.83元;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鹤农商借字[2019]第100***********589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付);

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恩富五金制品经营部、开平市水口镇川富五金制品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96.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1396.62元,由被告***、***、***、***、***、开平市水口镇恩富五金制品经营部、开平市水口镇川富五金制品厂共同负担(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11396.62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水口镇恩富五金制品经营部、开平市水口镇川富五金制品厂共同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139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30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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