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55813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购房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自2016年9月30日计至2019年3月1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自2016年9月3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58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自2016年10月3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1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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