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阳新丰机械有限公司
方城县鼎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鼎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借款本金1000000及利息93770.79元,自2019年12月16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按月息14‰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鼎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借款本金2000000及利息146533.32元,自2019年12月16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按月息14‰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如不能清偿上述代偿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方城县鼎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机器设备(清单附后)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在上述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南阳新丰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应偿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偿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方城县鼎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2元,由被告南阳建丰轴承有限公司、***、***、***、***、南阳新丰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2020-8-31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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