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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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42)透支本金27429.1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逾期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合计3821.78元,2019年1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透支本金27429.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9%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