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9年7月23日,利息、罚息、 复利合计6274.92元,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2197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