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偃师市柏谷坞新型墙材厂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缑氏支行 洛阳寨孜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唐僧寺葡萄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元根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偃师市柏谷坞新型墙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0.96‰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6.4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元根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偃师市柏谷坞新型墙材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60万元)之外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偃师市柏谷坞新型墙材厂、洛阳元根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