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154000元; 二、被告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计2074元,由原告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被告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