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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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 宜城市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漳县银谷谷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借款本金23500000元,期内利息440547.84元(截止到2019年11月21日,已扣减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9.2%后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 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借款本金7406100元,期内利息139193.49元(截止到2019年11月21日,以本金7606100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7406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9.2%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对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宜城市朱集镇朱市社区街道的两处房地产(①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宜城市不动产权第0024629号、不动产单元号:420684007021GB01001F00010001②不动产权证书号:宜城市房权证小河字第××号、宜城国用(2012)第0164号、不动产单元号:420684007022GB01100F00010001)及机器设备589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890000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对被告宜城市华盈水晶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宜城市锦昔路(雷河镇辛常存)的一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宜城市不动产权第0023242号、不动产单元号:420684005009GB00024F00010001)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580000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宜城市华盈水晶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对被告南漳县银谷谷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南漳县武安镇宜竹路4号的一处房地产(不动产单元号:420624013027GB00045F00010004)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70000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南漳县银谷谷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宜城市振兴大道马家巷的一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宜房权证鄢城字第××号、宜城国用(2011)第000011345号,不动产单元号:420684003006GB00015F00020104)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680000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两辆汽车(车辆信息:鄂F-×××××丰田牌GIM7201GE、鄂F-×××××歌图牌HG7350EAA)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6000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一辆汽车(车辆信息:鄂F-×××××飞度牌HG7154DDA)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0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一辆汽车(车辆信息:鄂F×××××锐特易WBAFG210)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5000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宜城市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57元,由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宜城市华盈水晶有限公司、南漳县银谷谷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