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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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其抽逃出资4,646,260.80元本金及利息(以4,646,260.8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范围内,对上海汇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原告泰兴市萧然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被告上海翔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沪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4元,财产保全费3,862元,公告费1,320元,诉讼费合计15,666元,由被告***、***、***、上海翔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沪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