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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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保险赔偿金2635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吊装货物损失险限额内赔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3元,减半收取计3001.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