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睢宁县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给付工程款321271.81元; 二、被告睢宁县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8357元,由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20元,退还原告***2237元。本案鉴定费用12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